為推進冬季清潔供暖,減少大氣污染,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蒙西地區清潔供暖電價政策的通知》(內發改價字〔2019〕676號),現對我市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供熱期清潔供暖電價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電采暖用戶實行單獨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采暖用電分表計量,單獨計價。峰谷平時段具體為,峰時段6個小時(9:00-11:00、17:00-21:00)、谷時段9個小時(23:00-次日8:00)、平時段9個小時(8:00-9:00、11:00-17:00、21:00-23:00)。
二、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電采暖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峰(平)時段執行相應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谷時段輸配電價按照峰(平)時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
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電采暖用戶,平時段電價為現行實際對應的銷售電價,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03元,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0.13元。
三、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類別(含“一戶一表”和合表戶用電)的電采暖用戶,平時段電價為居民階梯電價的第一檔電價,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03元,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0.13元。
農村牧區以村(嘎查)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煤改電”等方式改造使用電采暖或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僅為學校和社會福利場所等執行居民合表戶電價的非居民用戶提供電采暖服務的電力用戶,與居民用戶電采暖執行同樣的電價政策。
四、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類別的電采暖用戶,峰谷平時段均執行現行實際對應的銷售電價。
五、風電供熱試點項目用電可選擇保留原政策(暫按合表戶居民電價執行),或執行新政策(在項目本身對應用電類別和電價水平基礎上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采暖居民用戶按照本通知的電價政策執行。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供熱期,呼和浩特市供熱期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